发布说明

1、发布依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有关规定,发布包头市空气质量状况。

2、发布内容:包括评价时段、监测点位名称及位置、各监测项目的浓度、空气质量指数、首要污染物及空气质量级别。

3、发布指标:

城市发布指标:城区/区域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城区/区域日均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健康影响、建议措施等。

点位发布指标:发布各点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一小时(O3-1h)、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实时浓度以及空气质量指数(AQI)。

空气质量指数AQI的计算方法详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颗粒物1小时浓度的AQI分级浓度限值参照24小时浓度的AQI分级浓度限值。

监测点位最近1小时浓度指该点位1小时内所测项目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测量值,如16时的小时均值为16:00 1个小时的算术平均值或测量值。

8小时滑动平均值是指当前小时前8小时内所测项目小时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如16时的8小时滑动平均值为09:00-16:00 8个小时的算术平均值。

4、数据来源:来源于包头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结果。

5、其他说明:发布结果主要显示包头市空气质量总体状况,由于所采用的监测点位数量和各平台不尽相同,与各平台发布的空气质量状况亦会有所差异;发布结果通常为每小时更新1次,由于数据传输需要一定的时间,发布的数据约有半小时延滞。例如15时的监测数据在15:30左右发布。当遇到监测仪器校零、校标等日常维护行为,或出现通信故障、停电等现象,某些站点会出现一段时间内无数据的情况。

6、特别说明: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要求,实时发布数据由发布系统进行初步审核,所发布小时数据及日数据仅为当天参考值,用于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不直接用于空气质量达标状况的评价。评价空气质量达标状况时,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规定进行。

2012年2月29日,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该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为第三次修订。新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与管理。同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还正式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该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报工作。

1、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的数值越大、级别越高,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六项,每小时发布一次。空气质量指数大于50时,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若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污染物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并列为首要污染物。

2、环境空气污染物项目及其浓度限值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μg/m3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 10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5 颗粒物(PM10)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6 颗粒物(PM2.5)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注:数据来源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0-50
级别:一级
健康影响: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
建议措施: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51-100
级别:二级
健康影响: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建议措施: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101-150
轻度污染级别:三级
健康影响:易感染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建议措施: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151-200
中度污染级别:四级
健康影响: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
建议措施: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01-300
重度污染级别:五级
健康影响: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减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
建议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300
严重污染级别:六级
健康影响:健康人运动耐受力减低,有显著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建议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发布单位:包头市环境监测站
研发单位: 广东旭诚科技有限公司